2025安徽農(nóng)商行校園招聘:法律知識練習題(37)
甲系某地不動產(chǎn)登記中心工作人員,利用收取買房托管資金等職務便利,采取收取托管資金不入賬等方式,非法獲取人民幣6000多萬元,并用于個人奢侈消費,至案發(fā)時已揮霍殆盡。甲的行為構成:
A 貪污罪
B 挪用公款罪
C 私分國有資產(chǎn)罪
D 濫用職權罪
正確選項 A
第一步,本題考查刑法。
第二步,貪污罪,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。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將本單位的收入直接截留,使賬目上不能反映該款項,是直接侵吞公款的貪污行為。也就是說,行為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賬,非法占有,使所占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,且沒有歸還行為的,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。本題中甲采取收取托管資金不入賬等方式,使得公款在單位賬目上難以體現(xiàn),而且用于個人奢侈消費,至案發(fā)時揮霍殆盡,說明其沒有歸還的行為,甲構成貪污罪。A項正確。
因此,選擇A選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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