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安徽農(nóng)商行校園招聘:法律知識練習題(1)
2021年2月18日,區(qū)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盜竊為由將其刑事拘留,后區(qū)檢察院將其逮捕,2021年7月18日,區(qū)法院判決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執(zhí)行,并當庭變更刑事強制措施予以釋放,李某不服提出上訴,2021年12月18日,市中院作出無罪判決,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?
A.區(qū)檢察院和區(qū)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
B.國家對有期徒刑緩刑兩年執(zhí)行不承擔賠償責任
C.李某應當先向區(qū)法院提出賠償申請
D.李某聘請律師所花費的律師費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
【參考答案】BCD
【解析】∶
?。?)對錯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采用了后置原則,也就是,在拘留、逮捕、有期徒刑判決等一系列的司法決定中,“誰最后作有罪決定,誰賠償”。本題中最后一個認定當事人有罪的機關為區(qū)法院,所以,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區(qū)法院,所以,A選項錯誤。
(2)在國家賠償法中,限制人身自由賠償范圍的口訣為:“沒罪關了就要賠,有罪關了也白關”,其中的構成要件有兩個:第一,“無罪”,公民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(jù)證明公民實施了犯罪行為。第二,“關”,關指的是實際羈押,主要包括有期徒刑判決、拘役、無期徒刑判決等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構成實際限制的刑事行為,如果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不是通過實際羈押的方式來進行的,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,比如減刑、假釋、保外就醫(yī)等。本題中,有期徒刑緩期執(zhí)行沒有對公民進行實際羈押,因此這部分不賠,B選項正確。
?。?)司法賠償程序的第一個環(huán)節(jié)是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,所以,C選項表達的李某應該先向區(qū)法院提出賠償請求,表述正確。
?。?)國家賠償原則上只賠直接損失,所謂直接損失是國家機關的行為從邏輯上必然會帶來的損害結果,本題中,李某聘請律師所花費的律師費不是申請國家賠償必然會產(chǎn)生的花費,該費用不屬于直接損失,國家不予以賠償。所以,D選項正確。
綜上,本題答案為BCD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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