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安徽公務員考試常識積累:刑法之自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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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概念。
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,向公安、司法機關(guān)或其他有關(guān)機關(guān)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。
二、分類。
1、一般自首
認定一般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。一是必須自動投案;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。
(1)自動投案:
對象:司法機關(guān)、有關(guān)單位、個人。
意愿:不要求特定動機、目的(生活所迫投案)。
時間: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;經(jīng)查實確已準備投案or正在投案途中,被公安機關(guān)捕獲。
方式:只要將自己主動置于有關(guān)機關(guān)控制之下。
①經(jīng)親友規(guī)勸,陪同投案的;
②委托他人代為投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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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、茉诒煌ň儭⒆凡哆^程中,主動投案的
⑤未被司法機關(guān)發(fā)覺,但因形跡可疑被盤問、教育后,主動交代罪行的。
(2)如實供述:
?、僦灰淮饕缸锸聦嵓纯?,不要求退贓、提供犯罪工具,可以為自己辯解。
②共同犯罪:需要供述共犯罪行(只交代自己的罪行,不成立自首)。
?、鄯┑?,不成立自首,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,成立自首。
2、特別自首
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實供述司法機關(guān)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論。
三、法律后果。
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;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。
四、VS坦白。
1、被動歸案,如實供述自己罪行。
2、可以從輕處罰;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(fā)生的,可以減輕處罰。
原標題:2025年安徽公務員考試常識積累:刑法之自首
文章來源:http://www.anhuigwy.org/html/ggjczs/fl/202403/51_5210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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